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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宠物猫12天后因病死亡卖家引导消费者脱离平台交易责任如何认定?海口中院判了→哈希娱乐- 哈希游戏平台- 游戏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6-05-11  |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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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宠物猫12天后因病死亡卖家引导消费者脱离平台交易责任如何认定?海口中院判了→哈希娱乐- 哈希游戏平台- 哈希游戏官方网站

  某宠小店在某网购平台认证营业执照显示公司名称为海口琼山某宠物店。海口琼山某宠物店系个体工商户,已办理注销登记,经营者为刘某。海口龙华某宠物店亦系个体工商户,已办理注销登记,经营者为康某。

  2024年10月17日,潘某收到宠物猫后即向店铺员工反映宠物猫有感冒、打喷嚏的情况,后续又反映宠物猫出现流眼泪、食欲差等情况。2024年10月22日,潘某将宠物猫送至宠物医院治疗,诊断为猫疱疹病毒感染、上呼吸道感染;猫疱疹及猫支原体检测结果均为阳性。潘某为此支出宠物医疗费合计747元。潘某分别于2024年10月24日、2024年10月26日通过微信要求店铺员工退猫,店铺员工不同意回收宠物猫,仅同意半价补一只宠物猫。潘某于2024年10月29日通过微信向店铺员工反映宠物猫死亡,并与店铺员工协商退款等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潘某将刘某、康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猫款1500元、赔偿猫粮费用、托运费、治疗费等费用1795元,且主张刘某、康某构成欺诈并支付购猫款的三倍惩罚性赔偿金4500元。

  潘某向海口琼山某宠物店购买宠物猫,因海口琼山某宠物店已经注销,故相应权利义务应当由经营者刘某承担。康某在交易中并未以个人名义或海口龙华某宠物店名义出售宠物猫,康某、海口龙华某宠物店的收款行为系刘某经营店铺的店铺员工指定收款账户所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康某系交易的相对人,潘某主张康某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潘某于2024年10月17日收到宠物猫后即通过微信告知宠物猫出现的问题,并于2024年10月22日送至医院检查治疗,宠物猫治疗无果死亡,结合病毒潜伏期的特性及幼猫发病至检测出猫瘟的时间等情况,且刘某未提供有效的检疫证明证明宠物猫在交付时处于健康状态,故认定刘某存在欺诈行为,判令刘某退还购猫款1500元、赔偿猫粮费用、托运费、治疗费等费用1795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4500元。刘某、康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

  海口中院二审查明,康某自认其与刘某系合伙关系,潘某联系购买案涉宠物猫事宜的微信系康某和刘某的员工的微信,案涉购猫款、运费及猫粮款均由康某收取,案涉宠物猫系康某出售的。

  结合店铺员工与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店铺员工在微信中承诺“案涉宠物猫包纯包健康,包养活,质保3个月”,潘某在刘某、康某处购买宠物猫,并支付相应价款后,刘某、康某应向潘某交付质量无瑕疵的健康宠物猫。而潘某于2024年10月17日收到案涉宠物猫时就提出宠物猫有感冒、打喷嚏的情况,后续伴随着流眼泪、食欲差等症状。案涉宠物猫在交付后5天即被查出疱疹病毒及支原体阳性并于交付后12天死亡,结合猫疱疹病毒及猫支原体感染的潜伏期及案涉宠物猫收到当日已出现感冒、打喷嚏的症状,案涉宠物猫在出售时即携带病毒具有高度盖然性。同时,本案中刘某、康某未举证证明其出售的宠物猫有相关检疫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刘某、康某向潘某交付的宠物猫不符合质量要求,刘某、康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案涉宠物猫已经死亡,潘某主张刘某、康某退还购猫款1500元及赔偿猫粮费用、托运费、治疗费等费用179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系网购平台场外交易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刘某在网购平台发布宠物猫售卖信息进行引流,引导消费者通过社交平台私下交易,规避平台监管,导致运营与收款主体分离,造成消费者维权困难。本案结合实际出卖人的自认,认定实际出卖人与网购平台店铺经营者共同承担销售者责任,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宠物交易有别于一般的商品买卖交易,出售健康宠物系商家的根本合同义务且商家应提供相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若认定宠物出售时有问题,商家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购买款及赔偿消费者合理损失。至于是否构成欺诈,需要满足商家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商家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等情形,才能依法认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第五条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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